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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可抗力的适用规则及法律后果

作者:仪商产业联盟

发布:2024-02-20 17:18:37

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,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,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,应当及时通知对方,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,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。
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,不免除其违约责任。

律师说法

《民法典》第590条规定了不可抗力是债务人解除合同或者免责的法定事由,其免除的是债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。该法条包括以下内容:
1、不可抗力,是指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。本条中的“不能履行”,包括三种类型: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;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;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,或迟延履行。
2、不可抗力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。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,只是在不可抗力的影响范围内进行免责,而不是一概的全部免责。如果不可抗力与债务人的原因共同构成不能履行的原因,则应依照“原因与责任成比例”的原则,按比例免除债务人的责任。
3、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是附随义务。发生不可抗力后,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,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证明或证明不充分的,可能导致不可抗力规则不被适用或者只能部分免责。
4、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责任。
5、不可抗力规则适用于对非金钱债务的不能履行,而对于金钱债务一般情形下不适用。因为货币是一种可替代物并具有高度的流通性,债务人暂时不能交付,只会导致履行迟延,而不能适用履行不能。
6、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责的情形,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。例如《邮政法》第48条规定,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给据邮件损失,邮政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,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价的给据邮件的损失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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