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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

作者:仪商产业联盟

发布:2024-03-13 09:36:31

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律师说法:
1、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形
①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双方自愿离婚,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经达成协议的,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协议离婚情形;
②对于一方提出离婚,或虽然双方自愿离婚,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没有达成一致的离婚协议的,不适用离婚冷静期;
③对于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,不适用离婚冷静期;
④对于一方存在家暴、虐待、遗弃等情形的,建议受害者通过诉讼程序离婚,避免在30天的“离婚冷静期”内再次受到伤害。还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,或者向公安机关、妇联、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寻求帮助。
2、离婚冷静期涉及两个“30天”
第一个30天即“冷静期”,是指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,在这期间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第二个30天是指在“冷静期”届满后,在接下来的30天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,在此期间如有一方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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